2020桐乡市科技创新政策配套管理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快打造国际化全域创新之城的若干政策意见》(桐政发〔2020〕7号)的精神,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着力推动高新平台建设、高新企业培育、高新人才集聚和高新生态优化,加快打造国际化全域创新之城,市科技局、财政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对获得上级科技部门项目立项、平台提升、企业认定、成果奖励的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等13个科技创新政策配套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科学技术局 桐乡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关于对获得上级科技部门项目立项、平台提升、企业认定、成果奖励的配套政策实施细则
2.桐乡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3.桐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4.桐乡市级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5.桐乡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6.桐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7.桐乡市企业研发经费财政补助管理办法
8.桐乡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9.桐乡市企业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10.桐乡市网上技术市场成交产业化项目申报实施细则
11.桐乡市关于推进产学研对接活动的奖励办法
12.桐乡市技术合同促成及网上认定登记奖励(补助)办法(试行)
13.桐乡市“乌镇路演”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
关于对获得上级科技部门项目立项、平台提升、企业认定、成果奖励的配套政策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效提升全市创新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对我市单位和个人获得嘉兴市级及以上的科技项目立项、平台提升、企业认定和成果奖励给予配套政策支持(奖励、补助)。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快打造国际化全域创新之城的若干政策意见》(桐政发〔2020〕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奖励、补助)的对象及标准
(一)对省级高新园区在省动态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前移5名及以上的,给予创建主体50万元奖励;通过省级验收的,给予创建主体300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级高新区创建的,给予创建主体1000万元奖励。
(二)对新列入创建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创建主体500万元、200万元补助。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和嘉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创建主体300万元、150万元、7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和嘉兴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创建主体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和嘉兴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创建主体80万元、40万元和20万元补助。
(四)对我市主体平台建设域外孵化器(人才“飞地”),并被认定为嘉兴市级域外孵化器的,按国内、国外分别给予创建主体50万元、100万元奖励;年度考核优秀的,当年度给予50万元奖励;对我市主体平台和重点企业建设域外孵化器(人才“飞地”)并获评省级海外创新中心的,根据省级考核奖励金额,给予创建主体1:1配套奖励。同一创建主体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支持3年。
(五)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给予30万元补助;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给予5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
(六)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级财政资助额度给予1:1配套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中心,按获得上级资助1:1的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的配套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嘉兴市级重点实验室(创新企业研究院)、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支持。
(七)对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的,按上级要求,给予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补助并签订项目执行合同;对经成果登记的省级新产品计划项目,给予每项1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限额补助3万元;对嘉兴市级及以上创业创新大赛的获奖项目,按上级要求,给予项目承担单位最高30万元的奖励。
(八)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和6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最高60万元、40万元和25万元的奖励(详见附表)。
(九)对入选国家和省“万人计划”的,按照国家和省财政资助额度给予1:1配套奖励。
(十)对获评省级领军型团队的,给予1000万元配套补助;对获评嘉兴市级领军团队的,按A类、B类分别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配套补助并签订项目执行合同。
(十一)对入选省级、嘉兴市级的海外工程师,当年度分别给予该海外工程师10万元、4万元补助,并按该海外工程师当年度年薪的30%,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的补助。
(十二)对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获得国家或省级财政资助的,按照国家和省财政资助额度给予引智项目单位1:1的配套资金支持。
(十三)对于新认定的省、嘉兴市级外国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十四)对新认定的嘉兴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根据嘉兴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绩效考评结果,三年内给予建设依托单位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经《浙江省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考核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支持。
二、申报材料
(一)获得上级科技部门项目立项、平台提升、企业认定、成果奖励配套政策支持(奖励、补助)申请表;
(二)相关认定批文或证书等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法人机构代码或个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单位或个人按要求填报《桐乡市获得上级科技部门项目立项、平台提升、企业认定、成果奖励配套政策支持(奖励、补助)申请表》,由镇、街道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科技局。
(二)由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按相关程序发文公布获得配套奖励的名单。
(三)以上涉及财政支出事项的,实行最高限额、不叠加和不重复原则,并按现行各财政资金渠道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企业研发机构除外)。
(四)配套奖励申请应在获得上级科技部门项目立项、平台提升、企业认定、成果奖励的一年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对存在下列情况的取消各类配套奖励资格:
1.近两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等行为;
2.规上工业企业无R&D经费投入;
3.规下工业企业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未填报项目和研发费用辅助账。
附表
国家级、省级以上科技奖项奖励明细表
单位:万元
奖项名称 |
等级 |
完成单位排序 |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
||
国家技术发明奖 |
特等奖 |
200 |
125 |
80 |
50 |
25 |
一等奖 |
100 |
75 |
50 |
30 |
15 |
|
二等奖 |
60 |
45 |
30 |
15 |
10 |
|
国家科学技术奖 |
特等奖 |
200 |
125 |
80 |
50 |
25 |
一等奖 |
100 |
75 |
50 |
30 |
15 |
|
二等奖 |
60 |
45 |
30 |
15 |
10 |
|
省技术发明奖 |
一等奖 |
60 |
30 |
15 |
||
二等奖 |
40 |
20 |
10 |
|||
三等奖 |
25 |
15 |
8 |
|||
省科技进步奖 |
一等奖 |
60 |
30 |
15 |
||
二等奖 |
40 |
20 |
10 |
|||
三等奖 |
25 |
15 |
8 |
注: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完成单位排序在第五位(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的完成单位排序在第三位)以后的,不予奖励。获奖单位中涉及关联企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附件2
桐乡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和《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快打造国际化全域创新之城的若干政策意见》(桐政发〔2020〕7号)文件精神,着力推动科技创新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创新服务,决定进一步扩大创新券使用对象和范围。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积极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指政府为支持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而设计的一种普惠制公共财政补助制度,资金由科技部门兑现。企业可通过采购省级指定的科技创新载体、科研院所或经我市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等的大型科学仪器、科技文献、标准资源、研发设计等服务可享受创新券。省级指定的科技创新载体、科研院所或经我市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为我市企业提供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相关的测试分析、技术查新、技术研发、技术咨询、工业设计等创新活动也可享受创新券。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普惠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企业与开展服务的创新载体无任何关联关系。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券工作的日常事务,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拟定和完善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牵头开展认定科技服务机构,具体办理科技创新券网上申请审核、发放及兑现材料收集等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年度科技创新券资金费用预算和科技创新券兑现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经费保障、发放监督检查及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资金来源
第六条 支持对象为在本市注册并在本市纳税,并有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创新研发等活动的企业。
第七条 支持的企业须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并须有明确的专人从事创新券申领兑现工作。
第八条 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省财政科技经费和桐乡市科技专项资金。
第四章 使用范围及形式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分为技术服务券、成果转化券、创新奖补券三种。技术服务券用于为企业提供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相关的创新活动,包含:产品检验检测(国家强制性检测除外)、技术查新、技术咨询、技术研发、设计服务、信息化软件开发、自动化改造提升等服务。其中设计服务、信息化软件开发、自动化改造提升等服务提供机构必须是经审核认定,入驻我市嘉兴市级及以上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地方载体优先认定。成果转化券用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奖补类是根据当年科技奖励类、补助类政策通过创新券渠道发放的政策兑现。
第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不列入创新券支持范围;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补助的项目不得享受技术服务券、成果转化券补贴。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采取电子券形式,申领后有效期为3个月,过期后需重新申领。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券仅限于申领企业自己使用,不得以转让、买卖、交换、赠送等形式给第三方使用。
第五章 申请程序和额度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券的发放采取网上申请。企业首次申请科技创新券,需要进行资格认定,在浙江省创新云平台创新券申请界面,完善实名认证信息,提供营业证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扫描件、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等证明材料,由市科技局在创新券管理界面,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即可获得创新券使用资格。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券实行自主申领。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合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一般企业年度合计最高不超过3万元。高企培育库企业、“先锋企业”年度合计技术服务券、成果转化券使用量最高不超过8万元(根据认定文件时间,有效期12个月)。同一企业单次申领不超过3万元。奖补类按照相关规定按照实际补助额进行申领。
第六章 创新券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可在云平台“创新地图”在线预约所需的服务,创新载体可进行查看并予以回复。上传服务合同,进行技术服务券、成果转化券使用的申请,即可将创新券支付给对应创新载体。系统中确认收到创新券并完成服务后,创新载体需对该次服务进行记录,作为科技创新券兑现依据。
第十七条 可接受技术服务券、成果转化券的创新载体包括:经“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云服务平台”)注册登记的省级载体,包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创新载体;非省级的或者外省市的服务机构可注册为地方载体,在本市开展创新券服务,详见第八章内容。
第十八条 企业持券与服务机构开展具体合作后所发生的费用,由科技创新券直接抵用50%;同一企业一年内抵用不得超过其最高额度。
第十九条 企业持科技创新券抵用时,自筹配套资金部分由服务机构开具相关财务凭证,用于服务机构兑现科技创新券时使用。
第七章 创新券兑现管理
第二十条 创新券兑现原则上每年两次,分别为当年11月和次年4月,由市科技局组织科技创新券审核兑现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电子创新券的使用记录对各服务机构提交的兑现材料进行审核。
使用载体兑现券的,审核通过后,由服务机构须开具科技创新券等值金额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发票或收据抬头:桐乡市科学技术局),并填写桐乡市创新券兑现申请表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将科技创新券等值资金直接汇入服务机构的银行账户。
使用企业兑现券的,审核通过后,由企业按支付费用相应比例的补贴金额开具收款凭证,并填写桐乡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受理期间,企业和服务机构须将兑现申请材料于当年10月15日和次年1月31日前递交至桐乡市科技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桐乡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结算的依据。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兑现申请表》一式两份、科技创新券等值资金发票(收据)原件等,自创新券确认使用之日起逾期一年未交兑付资料,视为放弃兑现。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每年汇总兑现材料,与财政部门联合选择不低于5%的企业进行抽查。检查人员应当对被检查企业的信息保密。
第八章 地方载体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服务机构为非省级、外省市创新载体、桐乡本地技术服务创新载体需要具备相应技术创新服务资质认定,在云平台首页“地方载体申报用户”界面注册,并同时上传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相关成功案例证明文件(成功案例的项目合同、发票、照片、验收报告)等资料,企业负责人须持相关材料和特定服务项目参加经科技、发改、经信、财政等部门联合会审,经审核通过后,可认定为地方载体,并对该企业提供的特定服务项目获得可享受创新券的地方载体服务机构资格。资格有效期一年,次年根据服务成效、成功案例需重新认定。
第二十五条 针对新认定的创新券服务地方载体,企业在与之签订服务合同时,需由镇(街道)科技管理部门作为第三方盖章见证。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与地方载体的技术服务完成之后,在申请创新券补助时,必须使用企业券,由企业完成创新券申领兑现流程,最终补助发往企业对公账户。
第二十七条 提供设计服务、信息化软件开发、自动化改造提升服务的非省级地方载体,当年度兑付总额上限暂定100万元。
第九章 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二十八条 对转让、兜售、赠送或变相虚假使用和不按规定使用科技创新券的企业,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注销其科技创新券,追回其通过不合理手段获取的资金,在五年内不再给予市级的各类资金支持。对弄虚作假的创新载体,一经发现,追回其通过不合理手段获取的资金,在五年内不再给予市级各类科技资金的支持。
第二十九条 市财经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科技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企业和载体可以在下一期科技创新券发放工作中继续优先支持。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3
桐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科技创新载体的扶持和培育,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促进孵化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8〕300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科发高〔2014〕164号)和《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快打造国际化全域创新之城的若干政策意见》(桐政发〔2020〕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以搭建平台、招才引智、优化服务、提升产业为主要内容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我市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一)整合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法律、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咨询和代理;
(二)搭建交流、合作和培训平台,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科技交流、协作和市场开拓活动,做好各项培训工作;
(三)培育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
(四)争取上级政府和社会对科技孵化器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五)开拓投融资服务,如开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担保和技术产权交易等;
(六)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培养并形成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创业观念、市场观念、风险意识、协作精神等。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建设过程中要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投入体系。各镇(街道)、开发区等主体应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积极鼓励、引导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和自然人等参与孵化器建设。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通过优质服务降低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和成功率,并实现自身经济和社会效益,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二章 桐乡市级孵化器的认定
第六条 桐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类别分为专业型与综合型两类,依托机构分为国有和民营两类,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认定工作。
第七条 申报建设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以培育初创阶段或成长期的科技企业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主要负责人为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运营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科技企业孵化器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
(三)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完善,且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运行状况良好;
(四)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建筑面积占2/3以上,并具有与孵化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
(五)有明确的入驻毕业条件,入驻企业必须符合我市产业主导方向,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
(六)近二年内未出现环保、安全、税收等方面的重大不良行为或失信行为。
第八条 入驻市级科技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址及办公场所应是在科技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内,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设计、生产;
(三)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设计、生产,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四)企业开发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为主,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五)企业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第九条 申请认定桐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法人营业执照与孵化场地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及附图)复印件;
(三)主要负责人简历及其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管理工作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五)孵化器主要管理制度;
(六)入驻孵化企业汇总表,并附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入驻孵化协议复印件;
(七)照片等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条 桐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受理认定一次。建设单位根据公告向桐乡市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由职能科室初审、专家评审和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后,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告,授予“桐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
第三章 绩效考评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申请认定情况,每年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下达科技创新目标任务;并组织专家对申请认定的孵化器进行评审;对已认定的孵化器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评审及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财政补助经费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认定补助。经发文认定的桐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30万元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 启动资金。对于民营资本主导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建设规模、孵化器定位、项目引入和专业服务团队等进行综合评分,在认定为桐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后6个月内给予总投入经费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奖励。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升级晋位,对嘉兴市级及以上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科技局每年上半年组织对孵化器上年度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上级部门已组织的,按其考评结果执行,不再另行组织)。对考评结果合格的国家、省级、嘉兴市级科技民营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上年度总运营经费10%补助;对考评结果为良好的国家、省级、嘉兴市级科技民营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上年度总运营经费20%补助;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国家、省级、嘉兴市级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上年度总运营经费30%补助。国家、省级、嘉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运营经费补助最高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其中考核优秀的补助额度在最高限额基础上再上浮30%。
第十五条 房租减免。对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列入桐乡市级及以上人才项目的在孵企业,按房租实际发生额的8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多补助300平方米,最多补助3年。孵化器已实行房租减免的,有孵化器创建主体提出申请;未实行房租减免的,由在孵企业提出申请。人才项目中止的,按申报年度项目执行时间予以补助。
第十六条 科技企业培育。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培育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创建主体3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嘉兴市级及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孵化企业前3年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创建主体,毕业企业继续在我市发展的,毕业后2年内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15%奖励给创建主体。贡献奖励政策在市镇财政体制超收分成范围外的,进行独立结算。贡献奖励由创建主体直接向市科技局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不得享受运行经费等补助:
(一)未完成科技部门下达的项目、人才指标任务的。
(二)虚拟注册在孵企业超过50%或实际无运营的。
(三)发生环保、安全、税务等重大不良影响事件的。
第十九条 对连接二年考评不合格的孵化器以予摘牌。
第二十条 孵化器财政补助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市财政经费使用渠道列支,全部用于与科技孵化相关的项目,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桐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桐科〔2017〕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
桐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考评表( 年度)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指标说明 |
完成情况 |
得分 |
服务能力 (20分) |
1.孵化器孵化是否建基金 |
5 |
已建立基金得2分,运营成效得3分 |
||
2.创业导师队伍建设 |
5 |
定性指标,根据队伍建设情况打分 |
|||
3.开展产学研合作及引进创新资源工作成效 |
5 |
||||
4.开展“孵化器-加速器”链条建设工作成效 |
5 |
||||
孵化绩效 (60分) |
5.在孵企业数增长量 |
8 |
每增2家得1分 |
||
6.新增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 |
7 |
每增1家得1分 |
|||
7.新增毕业企业数量 |
7 |
每毕业1家得1分 |
|||
8.研发投入占在孵企业总销售比例 |
6 |
点比3-5%分别得2、4、6分 |
|||
9.新增知识产权数 |
5 |
申请5件发明(20件实用新型或同等知识产权)得1分 |
|||
10.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数 |
5 |
每增1家得1分 |
|||
11.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 |
6 |
每增1家得2分 |
|||
12.新增上市企业数 |
4 |
增加1家得4分 |
|||
13.吸纳大专以上人员就业人数 |
6 |
每增1人得0.5分 |
|||
14.新增人才项目数 |
6 |
每增1个得3分 |
|||
可持续性 (20分) |
15.孵化器总收入增长比例 |
8 |
每增5%得1分 |
||
16.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数量 |
6 |
每增加1人得1分 |
|||
17.开展培训等各类活动情况 |
6 |
每开展1次活动得0.5分 |
|||
加减分 |
18.承担各类重大活动 |
3 |
每承担1次加3分 |
||
19.对产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项目 |
3 |
每承担1项加3分 |
|||
20. 未按要求填报绩效评价等 |
5 |
每少一次扣5分 |
注:完成情况请以年度报告形式反映,定性定量数据齐全、结果清晰,并附必要的支撑材料。
附件4
桐乡市级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 号)和《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快打造国际化全域创新之城的若干政策意见》(桐政发〔2020〕7号)文件精神,指导和推动桐乡市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环境,激发全市创业创新活力,打造创业创新高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是指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
第三条 鼓励各镇、街道、开发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以及有条件的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根据产业发展需求特点和自身优势,构建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众创空间,努力形成特色和品牌。
第四条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利用市场化管理和运营机制发展众创空间,构建可持续的商业化发展模式。
第五条 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全市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服务、认定和管理工作。开发区、各镇(街道)科技人才服务中心和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众创空间进行指导、服务和管理。
第六条 众创空间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众创空间的发起者,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运营者必须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二)众创空间应针对入驻孵化团队和企业建立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制度。服务团队应达到3人以上,具备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的知识结构、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以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三)众创空间应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至少应拥有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场所,提供创业工位30个以上。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 3 年以上有效租期,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及会议、文印、休闲等相关服务。
(四)众创空间应具备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功能,设立或签约合作设立面向创客企业(团队)的创业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
(五)众创空间应具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专业技术服务功能,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应提供必要的研究开发、检验测试等技术平台或途径。众创空间建有或结合网上技术市场建有线上服务平台,整合利用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多元化的线下活动,促进创新创业者的信息沟通交流。
第七条 众创空间启动运行 3 个月后,填写《桐乡市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经开发区、各镇(街道)科技人才服务中心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八条 加强对众创空间的服务指导和管理。开发区、各镇(街道)科技人才服务中心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属地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服务,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为众创空间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桐乡市众创空间管理与评价办法》(桐科〔2017〕14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5
桐乡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规范我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和管理,引导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加速我市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快打造国际化全域创新之城的若干政策意见》(桐政发〔202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是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的主要依托,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中心主要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的科技型企业组建,研究开发内容主要集中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鼓励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
第四条 中心的宗旨和任务:
(一)以增强企业竞争力为核心,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为目标,不断研究开发出具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二)开展科技合作交流,提高科技成果的综合运用能力;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长期、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和推广应用。
(三)引进、集聚和培养人才,创造较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吸收国内外技术人才以多种形式为企业服务;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凝聚企业现有科技人员,充分发挥其作用,建设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
第五条 市科技局统一管理中心的建设。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六条 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组建中心的依托单位应是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有规范的研发活动并按时填报研发科技报表;
(二)中心研究开发的主要技术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
(三)中心项目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奖励制度完善,领导班子和管理队伍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意识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不少于1项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四)中心应有技术水平高、熟悉本行业、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发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直接从事研发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
(五)中心应具有固定场所和单独用房,具有一定的试验条件、基础设施,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米;
(六)中心应有健全的组织架构、规章制度和明确的工作目标,研发经费财务报表要求规范建账;
(七)中心具备一定的外部技术支撑和依托。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共同组建的予以优先认定;
(八)依托企业近两年经营业绩较好,依法纳税,无重大安全、质量、环境事故或失信行为。
第七条 中心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须填报《桐乡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书》和有关附件一式一份,并附申请书电子文档;
(二)申报材料须经申报单位所在地开发区、镇(街道)科技人才服务中心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八条 开发区、镇(街道)科技人才服务中心或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审查核实申报信息,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确认,提出拟认定中心名单。
第九条 对拟认定中心名单,提交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发文公布,同时授予“桐乡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铜牌。
第十条 联合组建的中心必须有联合组建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一个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应制定年度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开发区、镇(街道)科技人才服务中心或主管部门每年对研发报表进行检查,对无法正常运行的中心,予以撤消认定。
第十三条 中心建设经费以依托单位为主,按时规范填报研发报表。
第十四条 优先支持和推荐中心申报市本级和上级科技计划项目;中心完成研发项目并取得科技成果的,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科学技术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桐乡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桐科〔2017〕1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6
桐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快打造国际化全域创新之城的若干政策意见》(桐政发〔2020〕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桐乡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市科技局立项,由法人单位具体承担实施,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民生等领域进行科技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项目全部实行竞争性分配,补助方式为事先(事中)立项、事后验收、事后补助。
第四条 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立项程序,严格执行科技保密法规,发布项目申报公告(指南),公开受理,公平评审,向社会公布立项项目,并按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和经费审计。
第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相关管理人员、评审专家等与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计划体系。项目由重点项目和引导类项目两大类组成,其中引导类项目经费由承担单位自筹。重点项目计划体系分为:科技攻关项目、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公益技术项目和科技特派员项目五类,涵盖工业、农业、服务业和公益事业。
第七条 各类项目应突出重点、合理分工、综合集成。其中科技攻关项目主要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卡脖子问题;科研项目主要开展科技研发、试验活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主要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新兴产业的形成,实现规模效益;公益技术项目主要开展医疗、教育、环保、公共安全等社会民生领域的科技创新活动;科技特派员项目主要由科技特派员牵头实施。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项目的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公告、项目申请、科室联审、专家评审、部门会审、行政决策、公示七个基本程序。
第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布年度计划项目申报公告,项目申报的具体方式和有关要求等。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组织或机构;
(二)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技创新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三)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项目责任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规上工业企业有规范的研发活动统计报表;
(五)申请单位近二年内未出现环保、安全、税收等重大不良行为或失信行为。
(六)其它应当具备的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材料。
申请引导类项目(经费自筹)需提交项目申请表;申请重点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费预算书。
第十二条 项目按依托单位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推荐申报,申报的项目由所在开发区、镇(街道)科技人才服务中心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相关职能科室。
第十三条 立项程序任务。
(一)科室联合初审:对项目的基本形式、基本内容和可行性、必要性作出初步评价;提出进行专家评审项目的建议;
(二)专家评审:召开项目评审会议,成立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由专家组对项目的技术水平、创新性和科技成果等作出评价,作为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三)部门联审: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在税务、安全、环保、征信等方面进行征询结果筛选;
(四)局长办公会议决策:听取职能科室初审、专家评审和综合审查意见,并作出立项决策;
(五)公示:通过政务公开平台向全社会公开项目名称、承担单位等情况,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四条 通过上述流程确定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发布立项文件。并由项目承担单位、科技局、归口管理镇街道(部门)三方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十五条 同一承担单位(企业)立项重点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项;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对省级以上企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先锋企业承担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归口管理单位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引导类项目(经费自筹)到期后,承担单位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提出是否进行项目验收,并提供验收资料(无需提供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重点项目到期后,承担单位应提供以下验收材料:
(一)项目计划任务书;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技术报告;
(三)证明计划任务书所有所列指标完成情况的佐证材料;
(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其中10万元以内项目提供经费决算报告);
(五)其它证明项目成果的材料。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主要有: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的创新性、创造性和实际运用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等。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方式。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选择,主要分两种:
(一)专家会议验收,由承担单位提出,由科技局组织,验收通过后出具专家组验收报告并发文公布验收结果。
(二)材料审核验收,科技局牵头组织相关专家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验收和现场考察,验收通过后发文公布验收结果,不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 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延期。其中通过验收的项目指标完成比例不得低于任务书规定的70%,通过验收但未达到任务书规定的目标任务的项目,按同档最低标准给予经费补助;申请延期的项目须由承担单位向科技局递交书面延期申报报告,项目延期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通过验收的科技计划项目,给予资金补助。
(一)技术攻关项目每项补助额度为50-100万元。
(二)科技特派员项目每项补助额度为5-10万元。
(三)其它重点项目每项补助额度10-50万元(涉农、医卫类为10-30万元)。
财政补助额度在考核项目绩效的同时,涉农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医卫类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其他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第二十三条 严格市财政科技经费拨付程序,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确定拨付经费额度并下达经费文件。
第二十四条 管理职责与权限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年度市级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检查、监督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批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拨付。
(二)市科技部门主要负责编制年度市级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具体检查、监督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汇总与决算。
(三)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申报项目研究经费预算的初审;负责检查、监督所归口项目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四)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全面反映项目不同渠道的资金来源和全部的费用支出;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及时向市科技部门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执行批准的经费预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负责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中止、取消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等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桐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桐科〔2017〕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
桐乡市科技计划项目体系
序号 |
类别 |
|
1 |
引导类项目 |
|
2 |
重点项目 |
科技攻关项目 |
3 |
科研项目 |
|
4 |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
|
5 |
公益技术项目 |
|
6 |
科技特派员项目 |
附件7
桐乡市企业研发经费财政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规范企业研发经费管理,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快打造国际化全域创新之城的若干政策意见》(桐政发〔2020〕7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研发经费财政补助资金,遵循“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三条 研发经费(R&D经费)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而产生的费用,具体范围包括:
(一)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三)折旧费用。购买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四)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申请财政补助研发经费总额的10%。
第四条 在桐乡市内进行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依法纳税,且满足以下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可申请企业研发经费财政补助:
(一)企业研发经费须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立明细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研发项目的,须对每个项目的研发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二)申请年度研发经费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5%,且执行加计扣除政策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当年度研发费用总额20万元以上,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经费总额占全部研发经费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三)申请单位近二年内未出现环保、安全、税收等重大不良行为或失信行为。
第五条 研发经费申报补助金额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过的企业按规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额为依据。企业销售收入以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为依据。
第六条 研发经费财政补助申报材料:
(一)桐乡市企业研发经费财政补助申请表(附件);
(二)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全套资料;
(三)研发项目管理台账(包括立项文件、项目任务书及项目验收或结题报告等资料)。
第七条 企业研发经费财政补助分为两部分:
(一)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补助:企业需连续两年向税务部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企业申报年度研发经费与上年度研发经费的差额给予一定比例(10%以内)的研发经费财政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先锋企业除外)。
(二)其他企业研发经费补助:根据企业申报年度的研发经费给予企业一定比例(10%以内)的研发经费财政补助,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在应补金额基础上提高30%;先锋企业补助额度在应补金额基础上提高5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企业研发经费财政补助于每年下半年受理申报,具体受理时间以市科技局有关申报文件为准。
第九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桐乡市企业研发经费财政补助管理办法》(桐科〔2018〕4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8
桐乡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完善我市创新体系,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快打造国际化全域创新之城的若干政策意见》(桐政发〔2020〕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桐乡市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未来产业规划布局,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我市主体平台、企业合作共建的,或者由企业自建的,以产业技术创新为主要任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层次、高水平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统筹协调和管理考核。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流程
第四条 桐乡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桐乡市域内注册或登记,运行在3个月以上的产学研结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桐乡市。
(二)人才团队须持有机构30%以上股份,且团队核心成员持股人数不少于3人,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的,原则上同一高校、科研院所只参与一家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三)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四)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1000万元。
(五)具有一支拥有核心技术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领衔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数量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固定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六)技术成果具有产业化基础和市场化前景。
第五条 申报流程:
(一)申报受理。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根据每年申报通知,按要求填写《桐乡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由市科技局受理申报材料。
(二)评审论证。由市科技局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评审论证包括现场考核。
(三)结果公布。由市科技局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桐乡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名单并公布。
对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的机构或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可单独组织论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评估。
第三章 管理评估与政策支持
第六条 对经认定的桐乡市新型研发机构,在前期投入已超过400万元且主体设备和人员到位后,市科技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预拨付最高200万元启动经费,经费额度纳入当年度对该新型研发机构补助经费总额。同时实行动态管理,桐乡市新型研发机构应于每年2月份前向市科技局提交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年度经营基本信息、年度资金预算等。
第七条 市科技局为桐乡市新型研发机构提供相应的配套科技政策,加强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指导和科技服务工作。
第八条 每年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对桐乡市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估,根据其年度计划目标、投入资金预算等划分档次,年底根据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情况等进行具体的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比例给予每家每年最高500万元的补助,最多支持三年。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新型研发机构的运行、人员费用和技术研发等。
第九条 经认定的桐乡市新型研发机构,落地区域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条 桐乡市新型研发机构中符合相关规定的人才可享受相应的人才安居政策。
第十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提供的材料如有弄虚作假等失信或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桐乡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资格。
第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的,应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图
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流程图
附件9
桐乡市企业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
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工作绩效,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工作绩效评价及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和《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快打造国际化全域创新之城的若干政策意见》(桐政发〔2020〕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一)当年度被评定为“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的主体(以省级或嘉兴市级科技部门发文为准)。
(二)授权之日起有效期内实施产业化的发明专利。
(三)项目须含有一件或一件以上发明专利(包括受让或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符合产业政策,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四)专利产品正处在正常的批量生产销售阶段,并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上年度专利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五)项目实施单位专利管理制度完善、重视专利保护和人才培养,财务管理制度规范。
二、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主体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发明专利成果产业化项目申请书(附件);
(二)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上年度年费维护收据发票;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产品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该专利产业化项目新增产值,新增销售收入、新增税收、新增利润等(时间范围以申报通知为准);
(六)上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有关财务证明材料须加盖财务专用章。
三、补助标准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对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实行事前立项,事后按绩效进行财政扶持资金竞争性分配。
(二)对当年度获得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立项的主体(以省级或嘉兴市级科技部门发文为准),桐乡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联合审核,按照规下企业、规上企业两档,在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中择优评出部分绩效突出项目。对规下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规上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对同一专利,不重复立项支持。
四、其他事项
(一)企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环保违法行为、重大质量事故及其他失信行为、违法行为的不予奖励。
(二)对在审核及审计(审价)中发现存在造假行为的企业,三年内取消该项目申报财政奖补资金的资格。对在申领财政奖补资金后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同时在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桐乡市企业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实施细则》(桐科〔2019〕56号)同时废止。
(二)本细则由桐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0
桐乡市网上技术市场成交产业化项目申报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产学研合作,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网上技术市场进行技术合作和交易,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快打造国际化全域创新之城的若干政策意见》(桐政发〔2020〕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技术市场成交产业化项目是指在我市境内依法注册并成为浙江省网上技术市场加盟企业,通过网上技术市场,与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进行技术成果合作,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
第三条 申报桐乡市网上技术市场成交产业化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应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科技政策、产业政策和我市科技发展规划;
(二)在网上技术市场平台上实现产学研对接成交,并按照《合同法》要求签订下列合同:
1.技术转让合同即引进合作方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获得合作方的专利实施许可;
2.技术开发合同即委托或与合作方共同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
(三)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市本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补助;
(四)申报项目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对通过网上技术市场成交合同金额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项目予以实际成交额10%的补助,其中建有嘉兴市级及以上研发中心或技术中心的企业或先锋企业,按合同实付资金的3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第五条 申报桐乡市网上技术市场成交产业化项目最迟需在合同终止后一年内提出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桐乡市网上技术市场成交产业化项目申请表;
2.网上技术市场交易合同文本复印件;
3.各类实际付款凭证复印件;
4.技术出让方开具的收款发票复印件;
5.网上技术市场备案登记证明;
6.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7.网上技术市场成交产业化项目审计报告。
8.建有嘉兴市级及以上研发中心或技术中心的企业及先锋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报的桐乡市网上技术市场成交产业化项目经所在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初审,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受理,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在同一年度内,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桐乡市网上技术市场成交产业化项目。
第七条 网上技术市场成交产业化项目属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项目实行竞争性分配方式立项。为提高决策科学性和透明度,项目立项须从桐乡市科技咨询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成立相应的专家组。采取市科学技术局科室初审、部门联审、专家评审及综合审查,再由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基本决策程序。
第八条 桐乡市网上技术市场成交产业化项目奖励经费从每年的科技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通过网上技术市场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减免增值税。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桐乡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推进与域内外高校院所合作及人才交流的实施意见》(桐科〔2018〕1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1
桐乡市关于推进产学研对接活动的奖励办法
为鼓励开发区、各镇(街道)等主体平台组织开展全要素、广渠道、多形式的产学研对接活动,加快科技成果本地转化,夯实智力支持基础,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快打造国际化全域创新之城的若干政策意见》(桐政发〔2020〕7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开展产学研对接活动主要指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通过与高校院所对接,组织开展的“千名专家进千企”和“名校硕博进桐乡”等活动形式。
第二条 “千名专家进千企”活动。鼓励开发区、各镇(街道)等主体平台分行业组织专家开展成果发布、专题推介、对接洽谈系列服务活动。
第三条 “千名专家进千企”活动结束后,由组织活动的主体平台提交《“千名专家进千企”活动补助申请表》,市科技局在根据《桐乡市“千名专家进千企”活动绩效评价管理办法》(附表)对活动进行绩效评价后,根据评价结果进行补助。
第四条 对活动规模80人以上,经费支出超过10万元,年度活动绩效评价60分以上的主体平台,按活动经费的80%,给予每场最高10万元的补助;对活动规模50人以上,经费支出超过8万元,年度活动绩效评价60分以上的主体平台,按活动经费的60%,给予每场最高6万元的补助;对活动规模30人以上,经费支出超过5万元,年度活动绩效评价60分以上的主体平台,按活动经费的50%,给予每场最高4万元的补助。
第五条 申请“千名专家进千企”活动补助应提供材料:
(1)“千名专家进千企”活动补助申请表;
(2)活动方案、通知文件、现场照片等会议资料;
(3)专家费领取签字凭证;
(4)活动总经费支出凭证;
(5)通过活动促成的项目合作合同复印件;
(6)专家教授与企业联合申报各类政府项目的申报资料;
(7)促成校企共建研发平台、成果转化平台的合同复印件;
(8)引进各类人才清单。
第六条 名校硕博进桐乡活动。鼓励开发区、各镇(街道)等主体平台通过征集需求,充分对接,由高校向企业派驻硕博士服务企业1个月,服务结束后,由市科技局向每位硕士和博士分别发放2000元和3000元生活补助,派驻企业除提供必要的食宿外,再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生活补助。
第七条 名校硕博进桐乡活动结束后,由学生填写评价表进行自评,企业对入企硕博士进行评价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据学生自评、企业评价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硕博士进行考评,对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2
桐乡市技术合同促成及网上认定登记
奖励(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技术市场快速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快打造国际化全域创新之城的若干政策意见》(桐政发〔2020〕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以下统称技术输出方,应当在合同生效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三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等积极进行技术合同网上认定登记,鼓励科技服务机构或技术经纪人帮助技术输出方进行技术合同网上认定登记,促进技术转移转化。鼓励知名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及技术转移机构,促进技术交易达成。
第四条 市科技局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和登记,并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奖励(补助)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奖励(补助)对象:技术合同登记申请单位;促成技术合同登记的科技服务机构或技术经纪人;促成技术交易的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或技术转移机构。
第六条 奖励(补助)范围。
(一)技术合同登记奖励(补助)范围:
1.技术输出方(卖方)为桐乡企业(注册地在桐乡市域范围内),且经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备案登记的技术合同;
2.桐乡企业从浙江省外吸纳技术,并经省外技术输出方(卖方)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备案登记的技术合同。
(二)促成技术交易的奖励(补助)范围: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进行的技术合作,合同类型为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
第七条 奖励(补助)标准。
(一)技术合同登记奖励(补助)标准:以上年度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各单位的技术合同技术交易额为依据,对技术合同登记申报单位或促成技术合同登记的科技服务机构或技术经纪人给予1-30万元的差异化奖励。按登记技术交易合同单位数量再给予科技服务机构或技术经纪人最高5万元奖励。具体如下:
1.按年度登记技术交易额:
登记技术交易总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万元,登记技术交易额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增加1万元,以次递增,登记技术交易额达到3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万元。
2.按登记技术交易合同单位数量:
对登记技术交易合同单位数量达到20家-30家(不含)的,给予科技服务机构或技术经纪人3万元奖励;对登记技术交易合同单位数量达到30家及以上的,给予科技服务机构或技术经纪人5万元奖励。
(二)促成技术交易的奖励(补助)标准:对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或技术转移机构促成技术交易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3%,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同一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或技术转移机构,最多支持三年。
第三章 申请程序及材料
第八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申请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奖补申请表、技术合同复印件及付款证明(科技服务机构需提供与服务企业的合作协议等复印件),向桐乡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技术合同网上认定登记奖励。同一技术合同不重复奖励。
经认定促成交易的技术合同,申请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三方技术交易合同文本及复印件;
2.各类实际付款凭证复印件;
3.技术出让方开具的收款发票复印件。
第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受理技术合同网上认定登记奖励补助申请。
第十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及促成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奖励或虚假申报促成技术交易合同的,不得享受技术合同网上认定登记奖励及促成技术交易奖励,已取得的应返还,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3
桐乡市“乌镇路演”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打造“乌镇路演”国际品牌,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快打造国际化全域创新之城的若干政策意见》(桐政发〔2020〕7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乌镇路演”是由中共桐乡市委、桐乡市人民政府主办,相关市级部门或主体平台承办,以“智汇全球·追梦乌镇”为主题的创业创新类项目路演活动,是展示前沿科技和高层次人才的重要平台,也是桐乡市引进科技人才项目的重要渠道。
第二章 “乌镇路演”实施
第三条 市科技局每年年初确定年度路演场次安排,明确各场次路演活动的名称、产业方向和承办单位等。
第四条 “乌镇路演”活动的实施主要包含项目收集、部门联审、平台对接、路演、落地跟踪对接五个重要环节。项目收集由每场路演活动的主要承办主体负责落实;承办主体收集的项目一般应至少在正式路演前三周提交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经信局、科技局、人社局、商务局五个单位组成的项目联审组进行部门联审;经联审后的项目由科技局牵头将相关项目信息发送至全市各主要平台开展对接;经对接反馈后优先选择主体平台意向强烈的项目作为正式路演项目;在路演过程中强化主体平台与路演项目的现场对接,路演活动结束后承办主体须及时关注路演项目落地进展,并将进展情况上报至市科技局。
第三章 “乌镇路演”政策
第五条 活动承办主体经费补助政策。对组织专场路演或以赛事形式开展路演活动的平台载体给予配套经费补助。其中,对面向全市主体平台举办的路演活动,按活动经费的50%给予配套经费补助,其他的按活动经费的30%给予配套经费补助,每场活动配套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配套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征集、项目经费补助、专家评审补助、交通费、住宿费、会务费等支出,原则上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路演活动不予补助。路演活动承办主体须在路演活动承办前向市科技局上报《“乌镇路演”费用预算申请表》。其中路演项目经费补助按照海外8000元/项目,国内2000元/项目标准执行;专家评审补助按照3000元/天执行。配套经费补助分两次拨付,在路演活动结束后,由市科技局向路演活动承办主体拨付总配套经费的70%,剩余配套经费的拨付以六个月内人才邀约项目落地平台比例为依据,分以下三种情形进行拨付:
1.落地平台项目数占人才邀约项目数比例为30%及以上的,全额拨付剩余部分;
2.落地平台项目数占人才邀约项目数比例为30%以下的,拨付剩余部分的50%;
3.六个月内人才邀约项目未在桐乡各主体平台落地的,剩余部分不予拨付。
第六条 路演项目支持政策。每场路演按项目数量和质量确定入围桐乡市级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项目数量;对符合桐乡市级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项目申报条件的,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科技局、人社局联合办法科技人才项目邀约函;待项目与主体平台达成落地意向后报相关部门备案确认。对入围桐乡市级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项目的,落地后可享受《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快打造国际化全域创新之城的若干政策意见》(桐政发〔2020〕7号)和《关于更高质量促进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举措》(桐委办发〔2019〕61号)明确的相关政策支持。此外,参加乌镇路演的项目还可获得由创业创新基金运营主体颁发的基金投资意向邀约函,项目落地后可获得基金的定向支持。
第七条 参加“乌镇路演”活动并注册落地在桐乡的项目,优先入选“乌镇创业营”培育计划,并给予50%的培训费补助。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