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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否单独按小微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时间:2020-04-21 18:07:55来源: 综合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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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公司能否单独按小微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9]13号文件发布后,小型微利企业大幅扩围,对于初创企业,大多都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享受实际5%-10%的优惠税率。但是对于有些大型企业,尤其是上文案例所说的这种业务遍布全国各地的企业,可能并不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

为了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少企业也开始在总分公司上想办法。然而,与增值税不同的是,分公司并不能让企业少交企业所得税。因为,在企业所得税上,总分公司是汇总纳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现在我们可以回答本文开头的那个问题了:设立分公司,让分公司按小微企业优惠税率申报所得税,是不可行的。

如果想要通过业务分流达到减轻所得税税负的目的,我们应该设立子公司。

母子公司之间,分别是单独的法人主体和纳税主体,可以分别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在节税方面,更优于总分公司。缺点在于母子公司管理成本和披露成本略高一些,比如要有专门的管理部门,要编制合并报表,以及报送关联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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