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会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47号)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题】A公司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一般纳税人。2016年11月2日收到用工方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共计100万元,其中需要代发劳务派遣工资75万元,支付五险一金21万,共计96万元。A公司选择差额纳税。
(1)全额确认收入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52 380.9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7 619.05=952380.95*0.05
(2)确认可扣减的成本费用及“销项税额抵减”
借:主营业务成本 914 285.71(960000/1.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45 714.29=914285.71*0.05
贷:银行存款 960 000.00
(3)月底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 904.76=47 619.05-45 714.29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 90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