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会计实务

房地产企业工程结算规定

时间:2020-07-07 10:58:22来源: 综合会计网校
正保会计网校听课限时优惠活动
 房地产企业工程结算规定
1、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方结算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建设项目的合同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双方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办理;

2、工程预付款的结算

包工包料工程,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3、工程进度款的结算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4、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按规定的期限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