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发票常见问答
增值税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发票常见问答
1.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电子专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认证;
(2)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3)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4)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合计不超过25份。
2.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的编码规则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三、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3.如何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中查询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在已开具发票查询中,选择发票类型为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查询后确认该张发票状态为已上传。点击右侧查看原票,可以选择界面下方的“下载”,提示下载成功。这里也可点击二维码或发送邮件功能,以多种方式进行电子发票版式文件交付。购方扫描销方提供的二维码或点击开票方发送的邮件中版式文件下载URL链接地址,进行预览、下载电子发票版式文件和验证签章。
4.纳税人登录综合服务平台时提示输入密码错误,如何处理?
1. 纳税人需插入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通用税务数字证书介质登陆本平台,使用平台时,只能插入一个设备,不能同时插入多个设备;
2. 输入的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中的8位密码是盘中证书口令;
3. 忘记证书密码的,建议携带相关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重置密码;
4. 连续7次输错密码导致盘被锁住的,需携金税盘、税控盘或税务UKey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重置密码或重签证书。
5.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无法勾选是什么原因?
(1)首先请确认开具电子专用发票后,销方是否已上传;
(2)若开具的是跨省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请购方1小时以后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抵扣操作;
(3)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中查看该张电子专用发票状态是否已被红冲,若是被红冲状态,平台不允许进行勾选操作。
6.开具电子专票应如何进行抄税清卡操作?
在纳税申报期内,进入开票软件“数据管理/汇总上传”功能模块,页面展示当前监控数据详细信息,如开票截止日期、数据报送起止日期、最新报税日期等。如需抄税清卡,先点击“上报汇总”按钮,返回成功提示后,再点击“反写监控”按钮,返回成功提示后,表示完成抄税清卡操作。
7.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如何下载安装?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点击“相关下载”,找到“开票软件”栏目点击“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进行下载,保存到电脑桌面(根据需要可一并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解压安装包,双击运行安装,点击“立即安装”,根据提示直至安装完成。桌面生成开票软件“票”字图标快捷方式,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就安装成功了。
8.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如何进行初始化登录?
将税务UKey连接到电脑上,双击开票软件,输入税务UKey初始密码8个8,点击进入。首次安装使用需进行初始化设置。验证数字证书密码,输入初始密码8个8,管理员登录密码默认为空。首次使用税务UKey需要修改数字证书密码,这里填写两次修改后的证书密码,点击“下一步”。设置企业基本信息,依次填入营业地址、主管姓名、联系电话、银行名称、银行账号,点击“下一步”。进行参数设置,确认发票上传服务器地址和端口正确,完成参数设置,等待初始化完成。弹出用户登录界面,输入刚才设置的管理员密码或默认为空,点击登录进入开票软件。
9.如何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中维护客户编码?
依次点击“系统设置-基础编码设置-客户编码”进入客户编码界面,点击左侧“增加客户信息类别”上方的“增加”按钮,在输入框中填写客户类别名称,点击“确定”可以看到客户信息类别下出现了新增加的客户类别。选中该类别后,点击右侧新增按钮,填写购买方客户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点击“立即提交”。提示“增加客户信息列表内容成功”。点击“确认”完成客户信息新增。这样开票时可直接选取使用该客户信息。同时客户编码模块也提供导入,导出和打印功能。
10.如何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中进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赋码?
依次点击“系统设置-基础编码设置-自定义货物与劳务编码”进入商品编码界面,左侧选择一个商品编码类别,右侧点击“新增商品”按钮。在新增商品输入框中输入名称,自动生成简码,继续输入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点击“立即提交”。点击要赋码的商品行最右侧“赋码”按钮。在弹出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选择准确的编码,或者通过查询搜索来选择要赋的商品编码。勾选是否使用优惠政策,确认税率,是否含税标志后,就可以确认提交了。这时返回商品编码页面,看到该商品赋码成功,显示对应编码。如需批量赋码,可勾选多个需要赋码的同类商品,点击“批量赋码”按钮,赋码完成即可。商品编码模块也提供导入,导出和打印功能。
11.如何从网上领购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在开票软件“发票管理/发票领购管理/网络发票申领”功能模块,点击“申领”按钮,在申领页面选择发票种类为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填写领购份数等申领信息,提交后等待税务局审核。审核通过的申领信息(状态为申领成功),即可在“发票管理/发票领购管理/网络发票分发”中下载对应发票段。
12.如何打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首先下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版式文件,使用阅读器打开版式文件,根据财务要求,在打印页面调整打印格式,点击“打印”,即可打印出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13.如何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中进行发票汇总上传和反写监控?
纳税人应在每个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发票汇总上传。点击“数据管理/数据处理/汇总上传”或者在开票软件首页的导航窗口中,点击“汇总上传”图标,对所需上报汇总的发票进行汇总上传。上传成功后进入申报系统完成申报,再次登录开票软件,系统自动操作反写监控。如需手工操作,进入汇总上传页面。点击上报汇总前,先确认税务UKey是否一直在同一电脑上开票,如在多台电脑上开过票需进行“发票同步”,数据恢复成功,再点击“上报汇总”。待完成申报操作后,再操作“反写监控”,进行发票监控数据反写,提示反写成功即可。
14.购买方如何下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信息?
购买方纳税人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发票下载”模块,可以输入条件、申请对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信息的下载,申请提交后需要待系统处理完成后,重新登录系统下载生成的文件。
15.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版式文件下载的方式有哪几种?
目前下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版式文件的方式共有三种。第一种:开具电子发票后,点击“下载”按钮,下载电子发票至本机磁盘;第二种:用户打开开票方提供的扫描二维码链接地址或者邮箱查收的链接地址,点击“版式文件下载”按钮,下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版式文件;第三种: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信息查验后,如果此发票为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可通过点击“版式文件下载”按钮,预览或下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版式文件,点开链接后的操作与方式二相同。
16.使用税务UKey,如何调整发票打印格式?
增值税普通发票格式调整:如果是首次安装使用,需要开具一张发票之后,点击开具并打印或者点击已开发票查询,查看原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原票页面,点击“打印”,点击设置的图标,可以调整发票打印格式。
增值税卷式发票格式调整:点击“系统设置/系统参数设置/参数设置/卷式发票配置”菜单项,点击“打印机设置”,弹出页面边距设置窗口,根据需要选择打印机或调整页边距后,点击“确认”按钮。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格式调整:使用阅读器打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版式文件后,根据财务要求,在打印页面调整打印格式。
调整规则都是票面内容需向左移动,减小左边距;需向右移动,增大左边距;需向上移动,减小上边距;需向下移动,增大上边距。增值税普通发票格式调整时,如果按照此规则调整之后,票面内容还需要向左或者向右调整,但是软件里面移动左边距时,会导致内容打印不全,则需要移动打印机挡板的位置。如票面内容打印整体偏左,偏左多少打印机挡板左移动同样的距离。
17.如果企业有多个税务Ukey,开票数据应如何汇总?
企业若有多个税务UKey,可分别在开票软件中将发票数据上传至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数据汇总。
18.如何在社保费申报客户端查询社保申报记录?
社保费申报完成后,进入“申报记录”界面。
(1)若存在欠费信息,系统提示:“存在未缴费的,是否立即缴费”,点击【确定】按钮,进入缴费页面,点击【取消】按钮,关闭弹窗。
(2)若不存在欠费信息,输入申报起止日期等查询条件进行查询。
19.如何在社保费申报客户端进行社保费缴纳?
社保费申报成功后,缴费单位可以进行社保费缴费。打开缴费菜单界面后,系统自动获取并显示本单位最新的社保费欠费信息。勾选需缴费信息后点击【立即缴费】按钮,在【安全认证】界面输入“申报密码”认证缴费。
20.如何在社保费申报客户端打印社保费完税证明?
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保费入库后,进入“社保费完税证明打印——完税证明打印”界面。
(1)查询:输入需要打印的费款所属期,点击【查询】按钮,获取完税证明信息。
(2)打印:点击列表行操作栏中的【打印】按钮,保存文件并打印。
21.纳税人申请适用《河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豫财税〔2020〕17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河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豫财税〔2020〕17号)规定:
“一、适用范围
在河南省范围内跨县(市、区)设立的固定业户总机构和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一)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设立;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商品或提供服务、统一财务核算,实行计算机联网,财务核算规范;
(三) 总机构能够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财务核算,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能够准确提供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相关财务数据,能够正确划分各分支机构销售额和提供税款分配的计算依据;
(四) 纳税信用等级不为C级或者D级;
(五) 截至申请受理日,总分支机构不存在以下情形:
1.近36个月内发生过偷税、骗取退税、欠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2.近36个月内被税务机关单次处罚1万元以上;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2.纳税人申请适用《河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的核准程序是什么?
根据《河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豫财税〔2020〕17号)规定:
“三、核准程序
(一)核准机关
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申请适用本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核准。
(二)申请资料
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报告(式样见附件1),并附《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清册》(附件2)。
(三)核准流程
1.纳税人应向总机构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部门提交申请资料。
2.县级主管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实,并会同财政部门将核实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级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
3.市级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复核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级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
4.省级税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制发文件予以核准;不予核准的,及时通知纳税人,并说明原因。”
为方便纳税人,纳税人无论申请选择哪一种申报缴纳方式,均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报告和《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清册》,由县级、市级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税务局和省财政厅进行核准。
23.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方式有哪些?
根据《河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豫财税〔2020〕17号)规定:
“二、增值税计算缴纳方式
适用本办法的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可从以下增值税税款计算缴纳方式中选择一种提出申请,并由核准机关核准。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不得改变增值税税款入库预算级次。
(一) 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
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应纳税额、统一申报、统一缴纳,各分支机构不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 按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
分支机构以当期实现的全部应税销售收入按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就地申报预缴税款。
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预征率+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
总机构统一核算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总机构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一期初留抵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一全部分支机构预缴税款
(三)按销售收入比例分配税款
总机构统一计算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总额,按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占总分支机构当期全部应税销售收入的比重,确定各分支机构分配税款,由总分支机构分别就地纳税申报。
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一期初留抵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一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
分支机构当期申报增值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总分支机构当期全部应税销售收入)+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
总机构当期申报增值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一分支机构当期申报增值税额”
24.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时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若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申报表如何填写?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26.单位2020年12月购买的汽车价值20万,当月投入使用,发票开具日期为2020年12月,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一次性税前扣除?在哪个年度享受?如果发票开具日期为2021年1月,能否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因此,单位2020年12月期间购买的汽车价值20万,符合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应当在投入使用的次月(即2021年1月)所属年度一次性扣除。如发票开具在2021年1月,在没有新政策出台前,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情形,不能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的一次性扣除政策。
27.分支机构是否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8.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新旧优惠政策如何衔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五、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本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
九、本公告所称原有政策,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十、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29.符合哪些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可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规定:“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三、对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在“是否符合免征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至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四、汽车企业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对因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五、从事《目录》管理、免税标识审核和办理免税手续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30.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缴费人,是否只限小微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l月1日起至2017年上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14〕122号文件规定的免税主体是小微企业,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的免税主体是全部缴纳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