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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的分类与计量模式

时间:2018-05-03 19:18:14来源: 综合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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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资产的分类与计量模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财会〔2017〕7号)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十七条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第十八条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第十九条 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按照本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确认股利收入。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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