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
时间:2020-04-11 09:32:26来源: 综合会计网校
临夏州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
临夏州医疗保障局 临夏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夏州税务局关于印发《临夏州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州医保发[2020]31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税务局,州级各参保企业:
《临夏州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夏州医疗保障局 临夏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夏州税务局
2020年3月24日
临夏州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办发[2020]5号)及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22 号)要求,现就全州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省委、省政府坚决打赢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安排部署,从大局出
发,尽力而为,充分利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积极实施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努力减轻企业负担,尽最大能力帮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减征对象
州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三、减征时限
从2020年2月起至2020年6月止,减征期为5个月。
四、减征政策
1、在阶段性减征期间,州内所有参保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单位缴费基数、费率不变,只对单位应缴费实行减半征收,个人缴费政策不变。即,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后缴费基数6.5%的比例核算单位缴费总额,在减征期内按照单位缴费总额的一半征缴单位基本医保费,个人缴费继续按照缴费基数2%的比例征收。参保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原有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变,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划入,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2、减征政策发布前已交纳2020年职工医保费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和减征金额,对于减征部分,优先选择直接退费;也可在充分尊重参保单位意愿的前提下,直接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3、减征产生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同级政府自行解决。
五、减征流程
1、符合减征条件的参保单位可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减征业务。
2、医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单位应缴和减征金额,并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和减征后的应缴费额等信息数据推送给税务部门。
3、税务部门根据医保经办机构推送的信息,负责办理减征退费手续。
六、工作措施
1、州县(市)医保经办机构要督促参保单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如实申报职工医保费,准确核定减征金额。
2、州县(市)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征政策落实情况的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及时报送汇总相关信息数据,并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统筹做好与定点医药机构的正常结算。
3、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大减征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政策具体内容,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提升广大参保单位的政策知晓度。同时,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临夏州医疗保障局 临夏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夏州税务局关于印发《临夏州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州医保发[2020]31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税务局,州级各参保企业:
《临夏州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夏州医疗保障局 临夏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夏州税务局
2020年3月24日
临夏州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办发[2020]5号)及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22 号)要求,现就全州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省委、省政府坚决打赢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安排部署,从大局出
发,尽力而为,充分利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积极实施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努力减轻企业负担,尽最大能力帮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减征对象
州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三、减征时限
从2020年2月起至2020年6月止,减征期为5个月。
四、减征政策
1、在阶段性减征期间,州内所有参保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单位缴费基数、费率不变,只对单位应缴费实行减半征收,个人缴费政策不变。即,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后缴费基数6.5%的比例核算单位缴费总额,在减征期内按照单位缴费总额的一半征缴单位基本医保费,个人缴费继续按照缴费基数2%的比例征收。参保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原有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变,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划入,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2、减征政策发布前已交纳2020年职工医保费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和减征金额,对于减征部分,优先选择直接退费;也可在充分尊重参保单位意愿的前提下,直接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3、减征产生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同级政府自行解决。
五、减征流程
1、符合减征条件的参保单位可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减征业务。
2、医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单位应缴和减征金额,并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和减征后的应缴费额等信息数据推送给税务部门。
3、税务部门根据医保经办机构推送的信息,负责办理减征退费手续。
六、工作措施
1、州县(市)医保经办机构要督促参保单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如实申报职工医保费,准确核定减征金额。
2、州县(市)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征政策落实情况的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及时报送汇总相关信息数据,并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统筹做好与定点医药机构的正常结算。
3、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大减征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政策具体内容,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提升广大参保单位的政策知晓度。同时,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