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税率栏带有“***”字样
时间:2020-04-20 16:06:00来源: 综合会计网校
发票税率栏带有“***”字样
一般是由于以下情况:
1
销售免税货物或者劳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 / 开 / 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纳税人在销售免税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开 / 具 / 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按规定开 / 具 / 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无论是自行开 / 具 / 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 / 开 / 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税率栏”和“税额栏”均为“***”。
但是,按照上述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新系统开 / 具 / 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免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免税”,“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
2
差额征税且不得全额开 / 具 / 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 / 具 / 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 / 具 / 或者税务机关代 / 开 / 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 / 具 / 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同时,税总函〔2016〕145号、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差额征税时,“税率”栏自动打印“***”。
必须强调的是,与免税情况不同,此种情况下,虽然税率栏内填写的是“***”,但税额栏内不再是“***”,而是有明确有金额与内容的。并且在备注栏内还必须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这是免税与差额征税两种情况下的发票差异。
3
自然人个人出租不动产代 / 开 / 发票
税总函〔2016〕145号、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等规范性文件明确:其他个人即以自然人身份出现的个人(不包括个体户)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一般是由于以下情况:
1
销售免税货物或者劳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 / 开 / 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纳税人在销售免税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开 / 具 / 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按规定开 / 具 / 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无论是自行开 / 具 / 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 / 开 / 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税率栏”和“税额栏”均为“***”。
但是,按照上述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新系统开 / 具 / 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免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免税”,“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
2
差额征税且不得全额开 / 具 / 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 / 具 / 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 / 具 / 或者税务机关代 / 开 / 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 / 具 / 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同时,税总函〔2016〕145号、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差额征税时,“税率”栏自动打印“***”。
必须强调的是,与免税情况不同,此种情况下,虽然税率栏内填写的是“***”,但税额栏内不再是“***”,而是有明确有金额与内容的。并且在备注栏内还必须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这是免税与差额征税两种情况下的发票差异。
3
自然人个人出租不动产代 / 开 / 发票
税总函〔2016〕145号、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等规范性文件明确:其他个人即以自然人身份出现的个人(不包括个体户)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的,“税率”栏自动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