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境外单位的形式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时间:2020-11-10 12:54:48来源: 综合会计网校
取得境外单位的形式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问:取得境外单位的形式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 具的发票或者具有 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取得境外单位的形式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 具的发票或者具有 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