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一次性预收多年的房屋租金,应如何申报缴纳房产税?是按预收租金一次性申报,还是把租金分摊到租赁期内各期进行申报缴纳
时间:2023-12-17 14:46:48来源: 综合会计网校
企业一次性预收多年的房屋租金,应如何申报缴纳房产税?是按预收租金一次性申报,还是把租金分摊到租赁期内各期进行申报缴纳
问:企业一次性预收多年的房屋租金,应如何申报缴纳房产税?是按预收租金一次性申报,还是把租金分摊到租赁期内各期进行申报缴纳?
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此,一次性收取租金收入,仍应当按照实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申报缴纳房产税。
问:企业一次性预收多年的房屋租金,应如何申报缴纳房产税?是按预收租金一次性申报,还是把租金分摊到租赁期内各期进行申报缴纳?
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此,一次性收取租金收入,仍应当按照实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申报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