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一、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
1.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温馨提示: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2)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 自2013年1月1日起,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温馨提示:
(1)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是指《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项目,主要包括公共污水处理项目、公共垃圾处理项目、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海水淡化项目等。
(2)以上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 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